2015-03-09 16:1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投标争议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招标投标争议-般标的额较大,较为复杂,-般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制度是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基础。
4.两审终审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
(2)第-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是终审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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