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1 11: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采购案例分析知识点
标的物的变价
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标的物变价是以执行标的物为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该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经过强制拍卖、变卖的方式出卖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的价金即完成了这一特殊的交易过程。
2、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强制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变价前期准备阶段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的调查过程如搜查,以及对执行标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
(2)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所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以及作为拍卖、变卖措施补救的执行留购措施都是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具有强制性。
(3)变价后对所得价金的处理也带有强制性,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给被执行人。
3、执行标的物变价方式的选择适用具有顺序性。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执行理论,一般不允许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即执行标的物不经拍卖、变卖,直接作价抵偿债务,以避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合法性。中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解释对变价的几种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适用原则,适用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解释,因而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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