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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点: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5-05-18 14:2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

1)招标人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③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④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⑤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⑥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⑦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⑧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⑨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⑩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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