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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按照渊源划分的法律体系
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 )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 月1 5 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洽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 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⑧民事基本制度;
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⑩诉讼和仲裁制度;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 )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
省、自洽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 )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菅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国务院部门规章,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作名称。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 1号)等。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60号)。
4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 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 3 号),就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授权做出的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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