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3 11:1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定金罚则的适用
依定金类型的不同,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亦不相同。就立约定金而言,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就解约定金而言,是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主合同;
就违约定金而言,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其后果都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丧失定金,或者接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适用也有例,即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仍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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