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4 14:5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指个人或团体,为要达到某种目标,努力争取其所需求的对象而言。这种对象有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例如为增加收人,发展营业,是物质的对象;
争取荣誉,提高地位,是非物质的对象。竞争起于事物的短少或限制,竞争的结果,使成功者获得所求,失败者损失所有,这是竞争的一般含义。法学意义上的竞争往往以经济学上的竞争观念为基础,因此可将竞争定义为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一系列的商业策略和营销手段去争取市场的行为。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竞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经营者,且他们的交易方向一致、行业相同或者相似。第二,竞争不仅存在于现有的市场参与者之间,还包括潜在的市场进人者之间的竞争;第三,竞争是以争夺市场为目的,运用一系列的商业策略和营销手段;第四,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
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有效竞争和无效竞争之分,竞争法所关注的主要是不正当竞争和无效竞争。影响有效竞争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国家的,如税收、市场准人等控制。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其合理与否只能通过政治制度来改进。二是来自市场主体的,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这些行为是竞争法所要规制的对象。三是来自国家和市场主体双方的,如政府核准专利,企业享有依专利权对产品的生产进行控制。这是政府所许可的垄断,是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认可的。
招标采购中的竞争主要发生在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对象是中标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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