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6 16:3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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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有效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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