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15:0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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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概念和特点
按照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分为调解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院调解等。
调解具有如下特点:
1)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调解应坚持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具有高效性及解决纠纷的彻底性与仲裁、诉讼相比,调解对于程序的要求相对宽松,调解解决争议的效力也相对较高,争议双方不至于陷入诸多程序性问题,或诸多事实真伪的证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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