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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的违约

2016-02-23 15:1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2016年招标师合同管理知识点

关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的违约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规定,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30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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