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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2016年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2016-05-20 16:5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师2016年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对于招标与拍卖活动,国家均有关法律规定,如《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但主要涉及的是对动产的招标拍卖规范。土地作为不动产,有它的特殊性,出让前必须进行供地计划编制、部门协调、确定规划和用地条件、测量、清理地块、前期开发、确定出让方案、审查竞投人资格等,成交后还要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协调工程立项、开发、土地登记发证等,这一切均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不同于一般项目的招标。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为各阶段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进行了规范。具体程序是:

1)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2)拟定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

3)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4)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5)确定出让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6)资格审查。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7)投标和开标。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8)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9)评标。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10)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有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11)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12)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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