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1 09: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4年招标师考试将在11月1日-2日举行,广大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备考,网校为大家提供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其中: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
(1)投诉的提起时间。《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当署名。不能匿名投诉。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质疑为前置程序
③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⑤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②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④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2)处理决定。
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A.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B.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C.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不予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
A、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
投诉事项处于保密阶段,不能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B、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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