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品确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样检查的生产企业及车(机)型。
(二)抽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派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成品库或经销商处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数量2台(辆)(其中1台(辆)备用)。发动机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台。
(三)抽样方法随机抽样方法可参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88)或随机选定等方法。
(四)封样方法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他方法进行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汽车和(或)发动机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机)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五)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
(六)整个抽样过程,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进行抽样工作的配合。
(七)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应按“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要求地点和时间,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