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
《规则》还规定,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理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SA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化学专业大专毕业高级技术人员,两名中级技术人员;承担SB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有两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4、具有水垢定量分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分析能力。
5、持证人员应占该单位人员的50%以上。锅炉水质检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①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②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③熟悉授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
④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
上一篇:理论实务考点:质量管理范围
下一篇:理论与实务考点:管理发展阶段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