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考核发证
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是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