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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统一财产范围

    2021-01-05 14: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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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估价师各科目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01

    统一财产范围

    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对比,然后消除因财产范围不相同造成的价格差异。

    财产范围不同,是指“有/无”的差别,而不是“好坏/优劣”、“新/旧”差别。(这些差异在房地产状况调整中处理)

    统一财产范围是进行“有无对比”,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价格差异。

    财产范围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含有房地产以外的资产。

    ②带有债权债务的房地产。

    ③带有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如入学指标、户口指标、设立了地役权等)。

    ④房地产的实物范围不同(有无停车位、有无装修等)。

    对含有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统一财产范围一般是统一到“纯粹”的房地产范围:

    房地产价格=含有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的价格-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的价值(剥离法)

    如果是估价对象含有房地产以外的资产,在比较法求出了不含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的房地产价值后,再加上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的价值,就可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

    含有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的房地产价格=不含有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的价格+房地产以外的资产的价值(还原法)

    对带有债权债务和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统一财产范围——“不带债权债务和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范围”

    不带债权债务和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价格

    =带有债权债务和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价格-债权和其他权益价值+债务和其他负担价值(剥离法)

    如估价对象带债权债务和其他权益或负担,在比较法求出了不带债权债务和其他权益或负担的房地产价值后,再加上债权和其他权益价值减去债务和其他负担价值,就可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

    对房地产的实物范围不同,统一财产范围一般是统一到估价对象的实物范围,补充可比实例缺少的实物范围(还原),扣除可比实例多出的实物范围(剥离),相应地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加价或减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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