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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考点精讲:《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

    2021-01-18 11: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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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进行时,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房地产估价师各科目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08

    《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仍旧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即注册认证制。

    (一)一般规定

    根据《资产评估法》,评估人员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施更新。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二)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估专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2.禁止行为处置(除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外)

    先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责令停产停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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