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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政策: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2021-08-31 16: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达不到下列条件不得转让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经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房屋开发投资(除土地出让金外)达到总额的25%以上;

(3)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进行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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