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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收益法适用的估价对象、条件、操作步骤

    2019-03-26 15: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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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现在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理论与方法》科目第六章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1.收益法适用的估价对象(掌握)

      收益性房地产。不限于其本身目前是否有收益(实际收益),只要其类似房地产有收益(客观收益)即可。

      不适用于行政办公楼、学校、公园等公用、公益性房地产的估价

      收益法中的资本化技术,常用于比较法和成本法中,如比较法中因土地使用期限、收益期等不同进行的价格调整(如剩余土地使用期限的差别,30年与50年),成本法中不可修复的建筑物折旧的计算(如不可修复的功能折旧);房地产损害赔偿中房地产价值减损和相关经济损失的评估。

      2.收益法估价需要具备的条件——房地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

      3.收益法估价的操作步骤(熟悉)(五步)

      ①选择具体估价方法(报酬资本化法or直接资本化法);

      ②测算收益期或持有期;

      ③测算未来收益;

      ④确定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

      ⑤计算收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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