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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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