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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私房租赁应注意什么

    2015-08-07 09:50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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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超大型的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国内权威考试辅导专家,依托专业、庞大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强力推出2015房地产估价师年考试网上辅导,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一)住宅用房租赁

    住宅用房,主要是指供居民个人、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是人们必需的生活资料。所以,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私有房屋时,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房屋产有权必须清楚。房屋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法定继承人、共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有人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2、必须是自住有余。即不得将私房出租,而自己去承租公房;更不得强迫房屋产权人出租自住面积并没有多余的房屋。

    3、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派驻机构使用的,应由房屋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代理租赁行为。

    4、房屋租金由双方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变相押金,也不得将税款转嫁给承租人,否则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非住宅用房租赁

    非住宅用房租赁,是指以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为目的的房屋租赁。包括两类:

    1、生产性用房,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务等部门的厂房、车间等;

    2、经营性用房,如各类公司、银行、旅社、饮食服务等用房。

    非住宅用房租赁的内容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因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比住宅用房的租赁自由得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按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租金和违约金标准。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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