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查询机构的要求
(1)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2)更新查询信息。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及时提供查询。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4)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本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5)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二)对查询人的要求
(1)按规定提交查询资料。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提交相应的资料,不提交资料的或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查询机构可以拒绝提交查询服务。
(2)在指定场所查询。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的或者设定的场所内进行。
(3)不得毁坏查询设备。查询人查询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4)保守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5)按规定缴纳查询费用。查询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查询按次或按件收取相关的查询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