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设开发法最基本的公式为:
待开发房地产价值=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一后续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后续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待开发房地产取得税费+后续建设成本+后续管理费用+后续销售费用+后续投资利息+后续销售税费+后续开发利润
与此相对照,如果是采用成本法求取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则公式为:
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待开发房地产价值+待开发房地产取得税费+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在实际估价中,对于假设开发法公式中具体应减去的项目及其金额,要牢记“后续”两字,掌握的基本原则是设想得到估价对象(待开发房地产)以后到把它开发完成,还需要做的各项工作和相应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因此,如果是已经完成的工作和相应的支出及利润,则它们已包含在估价对象的价值内,不应作为扣除项目。例如,评估尚未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的毛地价值,这时减去的项目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地上物拆除费等费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