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不少人对押金、订金、履约保证金、定金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关系混淆,这是非常有害的。下面为大家分析一下押金、订金、履约保证金、定金的法律概念:
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的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
押金——押金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而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额。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不偿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租人须将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机、摄像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额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用押金作担保,迫使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租赁合同,规定押金条款是合理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但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一般不允许收取押金。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由此可见,押金不具备定金性质。
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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