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中,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可能同时结束,也可能不同时结束,下面就不同情况下房地产价值的确定做一个总结。
收益法中,收益期是指预计在正常市场和运营状况下估价对象未来可获取净收益的时间,一般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来估计。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可能同时结束,也可能不同时结束,归纳起来有下列3种情形:
(1)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同时结束。在这种情形下,收益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或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
(2)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在这种情形下,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上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等于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减去以收益期为使用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例如,某宗收益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3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40年,求取该房地产现在的价值,可先求取该房地产30年收益期的价值,然后加上30年后的10年使用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现在的价值。该30年后的10年使用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现在的价值,等于现在40年使用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去现在30年使用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3)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在这种情形下,分为两种情况:
①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建筑物也无偿收回。
②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对于第一种情况,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对于第二种情况,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上建筑物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折算到价值时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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