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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土地所有制

    2016-09-05 16: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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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有下列4种:

    ①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②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

    ③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④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二)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3种:

    ①村农民集体;

    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③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经营、管理。”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建设有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时,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2013年试题】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所有制。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参见教材P12。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分享了房估《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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