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征收土地公告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
(1)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
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3)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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