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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房估《相关知识》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2017-01-03 13: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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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估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明确,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才有权做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做出承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做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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