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保留价规则
(一)保留价规则的含义
保留价指拍卖人可以据以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保留价规则是指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须事先确定以具体的价格表示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保留价不是拍卖的必备条件,无保留价拍卖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在无保留价拍卖中,拍卖人对某件拍卖标的宣布拍卖时,该件标的就不得收回,除非在合理时间内无人出价或应价。
(二)保留价的确定、保密、公开与更改
1.保留价的确定权。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拍卖国有资产,依法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若拍卖国有资产是房地产的,则需要依据经依法认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委托人拥有保留价的确定权并不排斥拍卖人、估价人员等在确定保留价时的参考意见。
2.保留价的保密与公开
保留价通常是保密的,仅限委托人和拍卖人等有限人知情,其中包括,如果拍卖邀请公证人参与证明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公证人亦有权知晓保密的保留价。此种情况下,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上述保留价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竞买人透露或暗示。
保留价也可以公开,在拍卖目录中列示,也可以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口头宣布,总之应在竞买人开始报价前完成。
3.保留价的更改
保留价的修改权从属于保留价的确定权,归委托人享有。保留价的更改涉及相关人的利益,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因此,委托人在主张更改权时应该受到一定的制约。
保密保留价的更改通知一般应在现场拍卖前1~2天内送达拍卖人。在此情形下,拍卖人不得拒绝保留价的更改,但可以拒绝拍卖委托。公开保留价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竞买人,所谓及时是指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之前,这是一个合理的时间界限。如不能即时通知竞买人或不能即时通知所有竞买人时,应由拍卖师在现场拍卖前当场宣布。
4.保留价的效力范围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拍卖人在此情况下出售拍卖标的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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