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评估面积数据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分户预测面积表》进行测算,其可销售经营建筑面积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穗国地出合【98】第86号补充合同之二号)规定的可销售经营面积大,此类情况根据广州市的规定“当建设过程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各用途建筑面积与原出让合同各用途建筑面积不符,或核准的拆迁面积有所调整的,按原价格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不进行年限修正”,本次评估已按该规定扣除了相应土地出让金,若与实际不符,应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
2.本次估价对象由委托方有关人员现场指认,若与实际不符,应重新估价;估价人员现场勘察时,未对其做建筑物基础、房屋结构上的测量和实验,本次估价假设其无建筑物基础、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
3.本次估价是以提供给估价机构的估价对象不存在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为假设前提。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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