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对象建筑物约2003年建成,至价值时点止,房屋已使用9年,估价对象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为60年,则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为51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估价对象证载土地使用年限70年,从2002年09月05日起,至价值时点剩余使用年限为59.83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孰短原则,确定房地产收益期限为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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