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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三问

2005-10-28 00:00   来源: 杜宇 字体: 打印 收藏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杜宇)《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6日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不同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业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是多少?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问:公众有什么渠道了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

    答:房地产估价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也应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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