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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办法

2007-02-05 16:0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确保咨询队伍质量,推动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是行业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并审查合格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并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咨询业协会分别授予"注册咨询师资格".第三条  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于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报名,当年11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举行考试。

  第四条  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机构设在省咨询业协会,承办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报 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高等院校本科(含本年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能力;

  (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取消注册咨询师资格未满期限的。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各市州设立注册咨询师考试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的考试工作。

  各市州考试机构负责人由协会负责人担任,其机构职责如下:

  (一)划定考场,确定考点和布置考场;

  (二)组织本区域考试报名、统计、准考证号编排和发放;

  (三)组织本区域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四)选配监考人员、指导本考区的监考工作;

  (五)依照规定处理本区考试报名、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条  考点设总监考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监考工作;

  (二)依照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三)检查、验收考后试卷的封装;

  (四)提交考试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每个考场安排应试人员不得超过30人,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名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对于考场工作混乱或者考试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省咨询业协会有权决定不在该地设置考区。

  第四章  命 题

  第十三条  咨询师考试科目包括为:科技知识、现代咨询概论、咨询案例、哲学与咨询法律。同等专业水平能力者申请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增加外国语。

  第十四条  省咨询业协会设立考试命题机构,由其负责试卷命题和指导评卷工作。命题人员由协会聘任。

  第十五条  命题人员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一)从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二)从事咨询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业绩突出的;

  (三)行政机关从事咨询业务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熟悉咨询业务的。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命题工作纪律,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师考试试卷的版权归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试题。

  第五章  试卷印制和运送

  第十八条  咨询考试试卷由本会委托承印保密印制品的印刷厂承印。

  承印试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印卷工作,严格按照试卷样稿进行印制,并按照要求封装。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试卷由本会委托符合运送保密印刷制品条件的单位运送。

  承担运送试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到本会指定的地点。试卷运至地的接收人员应当与运送试卷的人员清点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后,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运送试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运送保密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试卷应当存放在保密室内,存放期间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市州考试机构负责安全、准时将试卷运送本会指定的评卷地点。

  考试后返送试卷的交接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评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卷工作,并可委托相关单位具体承办试卷的评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卷单位应当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设置评卷场所,并配有保卫人员负责安全工作;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二十四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单位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咨询执业资格和咨询师资格考试;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五条  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工作纪律,按照《评卷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判、分类复核和成绩登录,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承办。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本会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各市州考试机构和本人。

  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市州考试机构或者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核对,但不得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第二十九条  分数核查工作,在本会的监督下,由评卷单位承办。经核查,试卷分数有误的,经评卷领导小组审核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咨询资格考试试卷本年举行考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评卷单位负责销毁。

  第七章  录取和资格授予

  第三十一条  本会每年确定年度考试录取注册咨询师资格的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本会根据本年度确定的分数线录取,并授予注册咨询师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撤销其资格,不得再聘任其担任工作,情节严重的承担其法律责任。

  应试人员作弊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长会议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命题工作规则

  附件二: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附件三: 考场规则

  附件四: 评卷规则

  附件一:命题工作规则一、命题人员由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机构选任。

  二、命题人员的任务是撰写和筛选试题、编制试卷、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

  命题人员按考试科目类别为若干组。每组设组长1人,负责本组试卷稿的审议。

  三、命题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协议书,严格保密规则,承担保密义务。

  四、命题保密范围包括参加人员、命题方案、试题内容和答案。命题保密期间为从命题开始至考试结束。命题工作结束时,应按照保密法的规定销毁未定的试题稿。

  五、命题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注册咨询师资格考试辅导授课活动,不得发表助考文章。

  六、命题不涉及有学术争议的问题。

  七、命题以应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基点,着重考核专业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八、命题人员撰写试题应使用规范书面语言,使用术语应准确,叙述内容简明扼要,试题设问明确,答案正确唯一。

  九、试题答案要点的基准分值为1分,分值为1分不能准确划分答案要点时,也可以按0.5分设计分值。

  附件二: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二、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检查证件,宣读考场规则。

  四、监考人员在每场考试前,应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五分钟面对应试人员打开试卷袋,发放试卷;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五、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的,应即刻将其请出考场。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七、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情形严重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八、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九、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当时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桌面上。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及时回收、清点试卷,然后按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

  十二、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试地点的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附件三:考场规则一、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开始后迟到三十分钟的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应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及姓名,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以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不予计分。对于机读试卷,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四、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试卷或相互核对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及喧哗。

  七、应试人员离开考场时,应举手示意监考人,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考试时间终结,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八、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湖南省注册咨询师咨询资格考试办法》第三十三章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五)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附件四:评卷规则

  一、评卷单位应设立试卷保管室,并由专职保管员负责接收试卷,对试卷应统一编号并按序号存放。统一评阅试卷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卷。

  二、试卷保管员应统一负责开启、分发和回收试卷。试卷保管员不得翻阅试卷。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

  三、评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发现试卷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试卷上涂改任何文字,不得损毁或丢失试卷。

  五、非评卷期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卷工作室,如必须进入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须两人以上。

  七、分数统计,应由专人负责。分数统计时,应有两人同时操作,并在分数统计表上签署姓名。

  八、评卷工作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评卷及分类的情况。

  九、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试卷,以备分数核查。

报考指南

咨询工程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预计2025年2月

  • 大纲 / 教材

    预计2024年12月

  • 准考证打印

    考前一周

  • 考 试 时 间

    预计4月12日、13日

  • 考 试 成 绩

    考后2个月

  • 合格证领取

    成绩公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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