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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以及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知识点

2020-09-27 10: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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