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内涵
保险 | 项目 | 内容 |
一切险 | 原因 |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和地震) |
时间 | 在建设过程中(开工前、竣工验收后不保) | |
第三者责任险 | 谁是第三者 | 一定不是参建主体的员工(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之外) |
原因 | ■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注意是工程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不是第三人给工程带来的损失) |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3.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责任范围(两类) | 除外责任(四类共10项) |
■自然事件(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 ■正常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责任事故 ■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 ■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损失 |
【特别说明】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属于除外责任,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归纳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4231)
类别 | 除外责任 | 内容 |
一 | 必然的、正常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燃、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失灵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盘亏 |
二 | 责任事故 |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
三 | 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 |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
四 | 已有其他保障 |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
4.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单次、总额均不超标)
■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项目 | 内容 |
期限开始(先发生者) | ■工地动工 ■材料设备运至工地 |
期限结束(先发生者) |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
期限最长时间 | ■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的保险期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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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医疗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前提是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
- ·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应由()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 · 投保人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则保险人对()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某工程投保了建设工程一切险,在施工期间现场发生下列事件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事件是( )
- · 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