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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一建高频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019-07-25 15: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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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考点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016、2015、2013年考点)

      【考频分析】★★★★

      【考点精讲】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多因素综合的项目,可能会因某些人为或自然的因素,造成既定开工时间的延迟,那么已经申请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就会涉及到许可证的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等事项。

      一、延期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校验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仅仅针对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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