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建设工程教育网为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生们整理汇总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重要章节的精华考点知识点,以下内容均为重点,快拿小本本记下来!
考点三:水污染的防治(2016、2015、2012年考点)
【考频分析】★★★
【考点精讲】
1.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5.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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