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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聊聊关于一级建造师担保那些事儿—抵押、质押

2021-07-22 14: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众所周知,一级建造师考试较难较大,知识点繁多,如何能够快速记忆?如何不会把知识点记混?建设工程教育网老师为您支支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聊聊关于担保那些事儿,其中加深对于抵押、质押的理解。

  先看看这段话题:生意场借的500万分成一个100万和两个200万,100万为保证金,第一个200万为抵押金,第二个200万则作为质押金,加工的物资作为留置和定金。是不是听得云里雾里?看到这里,是不是感到很费解,但是后面搞清楚之后你会受益匪浅,加深知识点巩固,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个200万——抵押

  从话题中可以理解成,本人居住的房子抵押给朋友,对其不转移占有,本人有居住权,本人就是债务人也称为抵押人,而朋友就是债权人也称为抵押权人,房子就是抵押物。如果到期钱无法归还,依照法律规定把房子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朋友优先受偿。看到这里,对于抵押是不是有了新的理解。

  那么,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继续往下走↓↓↓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假如,本人的房子向借款人和他人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个200万——质押

  什么是质押?质押如何理解?看看下面的小例子:

  朋友很兴奋的告诉我,本人用的跑车就可以满足这个要求,跑车给他占有作为200万的担保(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本人就是债务人或者出质人,而他就是债权人或者质权人,跑车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跑车就是动产。如果你有下列权利,也是可以质押给我滴: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的规定你还记得吗?

  听完这些我才知道借钱借物还有这么多的道道儿!怪不得我会赔钱!没文化是真可怕!朋友,你是不是也会碰到上面的情况?学两招吧,有用!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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