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考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还是有很多的考生不清楚,关于这些考点还是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考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1Z3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
①现实交付 ②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 ④指示交付(17年考):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⑤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有的担保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 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 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为了2018一级建造师考试,考生们备考一定很辛苦吧!考生们只学习基础内容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练习加深自己对知识点的理解。为此,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了一级建造师的相关考点。关注本栏目,会有更大的惊喜等着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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