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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

    2019-04-29 11:1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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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证书的火热程度,大家应该都知道吧?那你要怎么做才能在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呢?你需要能给你指引经验丰富的老师,而且你还需要一个像我们这样的伙伴。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级建造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

      一、精准考点采集

      1.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见下表。

      

      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要掌握时间、形式、受理机关以及停止执行的情形。

      3.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和一般地域管辖要掌握。

      4.行政诉讼的原则要掌握。

      5.原被告不出庭时的处理对比理解。

      6.一审的上诉期要记忆:对判决不服的——15日内;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

      7.侵权的赔偿责任,重点是掌握国家赔偿的情形。

      二、高频答疑点

      1.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

      2.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怎么赔偿?答:国家不予赔偿,应该有该工作人员自己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4.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不受理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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