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说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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