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
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三)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3.房产税
(一)纳税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三)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4.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印花税
(一)纳税人:书立、领受以下凭证的单位和个人:(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