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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抵押物

    2019-03-04 15: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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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此保证仅限于债权人的不动产。例如商业贷款购房活动中,贷款人需要将房产证明交由银行保管,贷款付清后,方可取回房产证明。

    1.抵押可以处分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如用以下财产作为抵押物,则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权利自登记时成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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