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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19-03-04 15: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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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2.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

    4.减免税优惠

    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5.纳税扣缴和申报

    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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