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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法规: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9-04-25 15: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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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报名虽然尚未开始,但考生们现在也可以进入学习阶段,有条理地规划学习时间及方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也是一建考试的重要科目,现在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助考生们学习。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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