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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法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019-04-25 16: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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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一级建造师的报名虽然尚未开始,但考生们现在也可以进入学习阶段,有条理地规划学习时间及方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也是一建考试的重要科目,现在为大家整理了法规的一些知识点,助考生们学习。

      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般有资质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等。

      1、资质不良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授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工程安全不良行为

      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拖延谎报等

      4、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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