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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法规:抵押权

    2019-04-29 10: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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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预计将在5月中旬上市,许多考生希望提前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4.抵押权的生效

    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抵押物的转让

    7.抵押权的实现

    ■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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