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越来越近,教材也预计将在5月中旬上市,许多考生希望提前进入学习阶段,从而为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的一些知识点,供考生参考学习!
1.代理的概念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相对人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单位施工招标
■销售代理公司代理开发商卖房子
【解析】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但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两种)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4.1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4.2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3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4【知识扩充】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5.代理行为的终止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重点难点】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两大修改的内容
■第一,不再考法定代理的终止条件
■第二,原表述为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委托代理),现在表述委托代理终止条件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但后面加了例外情况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6.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以招标代理为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