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3.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4.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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