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的一些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2.承揽合同中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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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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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作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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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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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定作人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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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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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
■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通知和保密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4.定做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验收工作成果
5.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6.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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