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即将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预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建法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证金及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质量保证金及缺陷责任期的概念(2018年修改内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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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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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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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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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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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收取方应向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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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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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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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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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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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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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A.3%
B.5%
C.10%
D.1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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